高校学生党员队伍建设是高校党的建设的基础工程。做好新形势下的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对于提高学生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培养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实现中国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13〕22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4〕2号)要求,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积极稳妥地对发展学生党员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控,保持高校学生党员队伍适度规模,以提高发展学生党员质量为核心,以加强教育培养为重点,以完善管理服务为基础,不断增强学生党员队伍的生机活力,不断提高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科学化水平,不断增强学生党员队伍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高校学生党员队伍。
二、提高学生党员发展质量
(一)实行发展党员总量调控。各高校党委要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分学院、分年级、分学历层次研究制定发展学生党员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报上一级党委审批。对发展党员数量、结构分布和工作要求等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对发展党员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控,使党员队伍保持适度规模,党员队伍结构不断得到优化。高校各院(系)党组织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规划和计划,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落实措施。
(二)坚持学生党员发展标准。高校党委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从政治思想、能力素质、道德品行、现实表现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学生党员具体标准,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是否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努力奋斗,是否在学习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首要标准,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大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的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相结合,防止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条件。
(三)严格学生党员发展程序和纪律。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认真履行入党手续,坚决防止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学生吸收到党内来。实行发展党员推荐制、公示制、票决制、预审制。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确定、培养教育,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公示,预备党员的接收、教育、考察、公示和转正等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程序、严格把关。在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时,要广泛征求团组织、辅导员、班主任以及同班、同级或同专业同学的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健全落实发展对象政治审查制度,凡没有通过政治审查的,一律不能发展入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前,院(系)党组织要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和入党手续进行全面审查,并报高校党委组织部门审核,防止“带病入党”。凡未经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的不发展,培训考察不满一年的不发展,手续不齐全的不发展。党支部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应在支部大会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强化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规发展的学生党员一律不予承认。
三、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
(四)强化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要严格执行党章关于年满十八岁才能申请入党的规定,在校学生原则上只能在学校党组织发展入党。要把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上,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引导,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院(系)党组织书记、副书记要带头担任培养对象政治导师,也可组织一批离退休党员教师担任特聘组织员,负责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传、帮、带。坚持党校培训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谈心谈话等相结合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方式。落实入党积极分子谈心谈话制度,以组织员为主体,院(系)党组织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优秀党员教师共同参与,定期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帮助他们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端正入党动机。健全高校党校及其院(系)分党校全员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制度,逐步形成分层培养、分步衔接的高校学生入党前教育体系,确保入党积极分子1年内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
四、强化学生党员教育管理
(五)抓好教育培训。组织学生党员认真学习党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知识、党的重大理论等,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和共产党人的精神追求。要针对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等不同类型学生党员特点,积极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以重大节庆、重要活动、重要节点为契机,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教育活动。按照全覆盖要求,学生党员每年参加集体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6学时。党支部每年都要制定党员年度学习规划,学生党员要根据支部规划,加强自主学习、自我教育,确定个人学习计划。要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影响学生党员,发挥学生党员榜样教育作用。要将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广泛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进一步拓宽党员教育培养途径,注重教育寓于服务,服务体现教育。
(六)严格党内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一课”和组织生活制度,创新组织生活形式,丰富组织生活内容,开展开放式、互动式党内活动,进一步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学校党委和院(系)党组织负责人每年讲党课不少于2次。定期开展支部民主生活会,组织学生党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避免走形式、走过场。落实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年底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注意听取群众意见,把党员服务群众、参加社会实践和群众反应等情况作为评议重要内容;评议结果要向党员个人进行反馈,对评议为不合格档次的党员要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党员,要进行组织处理。建立组织生活情况定期检查制度,对抓组织生活不力的党组织书记要谈话提醒,经提醒不改的要及时调整;对参加组织生活不积极的党员要严加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严肃处理。
(七)强化党员基本信息规范管理。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媒手段改进学生党员管理工作,探索建立党员党籍管理、组织关系接转、民主评议、党费收缴、流动党员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化平台。加强高校党员信息库建设,确保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纳入到党员信息库进行管理,实现党内统计年报表直统生成。建立健全党员信息库数据维护制度、目标责任制度和检查考评制度,实现录入完整规范,数据真实准确的工作目标,构建和完善信息维护及时,日常管理到位的良好工作机制。
(八)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理顺党员组织隶属关系,确保每个学生党员都能纳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的管理之中。重视毕业生党员教育,引导他们增强党员意识,及时转接组织关系。对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九)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学生流动党员的有效管理方式。对外出实习或到国内其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党员,学校党组织要在其外出前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学生党员在校外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加强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学生党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出国(境)学生党员与党组织联系制度和组织关系管理制度。对公派出国(境)留学的学生党员,党的组织关系一律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公派留学党员如在预备期,按期回国后,学校党组织根据本人表现和我国驻外机构党组织的鉴定,可按期转为正式党员。公派出国(境)逾期半年未归,若无特殊情况,按自行脱党处理。对自费出国(境)留学或办理私事的学生党员,时间不超过半年的,其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学校党组织汇报出国(境)情况,党组织要了解党员在国外、境外的表现情况,经审查确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的组织生活。对无故超出应返回学校时限半年以上者,一般不能恢复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
(十)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健全党员队伍能进能出机制,严肃组织纪律。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学生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并予除名。对理想信念不坚定、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学生党员,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教育,要求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按照稳妥、慎重的要求,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认真执行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对被劝退和除名的学生党员,党组织和有关人员要做好思想引导等工作。
五、完善学生党员服务机制
(十一)加强党内激励、关怀和帮扶。坚持以人为本,从政治、思想、学习和生活上关心爱护学生党员。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党员教师要经常与学生党员谈心,及时了解掌握学生党员思想动态。定期开展优秀共产党员评选活动,对在学习和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党员进行表彰奖励。广泛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及时帮助学习、生活等方面有困难的学生党员。利用每年“春节”、“七一”等重要节日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十二)积极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学生党员主体地位,落实学生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拓展学生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途径,建立学校涉及学生权益的重大决策征求学生党员意见制度,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在班级、院(系)和学校事务管理中的作用。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扩大选举工作中的民主。全面推行党务公开制度,健全党支部向党员大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制度,推行党员旁听学校党组织会议等做法,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十三)加强服务型党员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党员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党员服务站点建设。普遍推行党员先锋岗、党员服务日、党员社会实践等做法,开展党员承诺践诺和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学生党员创先争优常态化、长效化。开展学生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推行学生党支部和学生党员在社区“双报到”制度,到社区认领服务岗位,参加社区公益或志愿服务活动,增强党组织在群众中的号召力凝聚力。
六、加大组织领导力度
(十四)建立完善责任体系。高校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高校党委对发展党员工作负总责,构建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三级相互衔接、分工负责的责任体系。建立党委书记亲自抓,党委分管领导直接抓,党委组织员和党总(支)部书记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学生工作部门及相关部门相互配合、院系党组织贯彻落实的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的发展党员工作格局。
(十五)加强党务政工干部队伍建设。健全高校党组织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学生党建工作干部,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学生党建工作队伍专业化水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1%左右。选优配强学生党支部书记。加强学生党建组织员队伍建设,设立专职组织员,规模较大的高校要建立校院(系)两级组织员制度。聘请在学生中有影响、有威望的党员教师、党员专家、先进模范人物充实学生党员教育师资力量。积极推进在专业课教师和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党员中,选拔担任兼职政治辅导员工作。高校党委书记和党员校长要带头给学生党员讲党课、作形势报告。
(十六)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督促检查。各高校党委要建立发展党员工作定期分析制度,每年开展专题分析研究不少于1次,要实行季度自查、半年抽查、年度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每半年要向组织关系所隶属上级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省委教育工委每年要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全面了解发展党员规划、计划执行情况,对执行发展党员规划和计划不力、调控达不到要求、毕业前突击发展的党组织,采取函告督办等方式督促整改。
(十七)建立健全保障机制。通过设立党建专项经费、党费补助等方式,保障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学校要为学生党支部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并列入学校经费预算。加强学生党员活动场所建设,原则上新建和改建的学生公寓楼都应设有专门的党员活动室。建立和完善高校党校机构,有条件的高校可建立院(系)分党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媒手段,建好用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网络平台。加强高校学生党建工作研究,定期召开经验交流会、研讨会等,总结和推广好做法好经验,有针对性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提升高校学生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
各高校党委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加强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